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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中段西地震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王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被 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
职务:董事长 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变更《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三期扩建2*660MW机组脱硫工程施工合同》4.1
2、 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19925.76元;
3、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26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0月1日起计至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09年8月1日)。
事实和理由:
2008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三期扩建2*660MW机组脱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之后的设备和材料由被告方购买,并约定人工费业主和被告要求在设计图纸以外增加了多项工程,大大超过了被告图纸和传真中的工程量,即便如此,原告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于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理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遗憾的是,在原告施工过程中以及交工数月后,被告 一直不能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和进行增加工程量的结算。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行为,依法应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总计人民币529072.64元。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肥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其他证明文件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