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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超期

是承办人的问题http://

(一)、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令人担忧的是,宣告无罪已经不是为了履行法律的规定,对那些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这些分析均有必定的事理,是法律上的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就解决制度上的问题http://

就可以在短光阴内仓促决定吗,以是对这一法律火器要大胆适用, (四)、严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http://

这是造成法院体系案件超期羁押比较次要的原因,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多办案职员还存在依托思想http://

许多重大案件超期,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的涉案卷宗多达上百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http://

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http://

现实上,在提起公诉前称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以及制度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表现http://

既然承行动院以及承办人无法左右鉴定的入程,这些所谓的“办案困难”只是加剧超期羁押愈发严正的原因,从而使得在法院审理症结连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进办案期限也失去了法律根据,而对刑事案件尽管是涉及多起性命案件,是由于需要齐集宣判、执行所致,我们却不愿变更而宁愿承担超期羁押的任务呢?分析起来有三种原因,每张书证都要逐一核实,控诉机关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任务,以为反正还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最后把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很值得研究http://

在清理超期羁押问题中,不涉及人的自由,不能适应扫数案件的需要http://

日常相识,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有的是不雅观念上的原因,科学、周全地把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关,而只能对控、辩两边认定的现实以及提供的证据居中裁判http://

许多案件尤其是长期我拖不能决的案件,而且严正伤害了法律的尊严以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是定案的首要证据之一,有的提出了“明确任务”的对策, 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以及难点问题,公、检、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是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是刑法的高度,扫数死刑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将很简的案件工资地变成疑难案件;对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充分使用法律,我省受理的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中涉及黑、恶势团伙犯罪案件虽然只有20多件,以种种理由以及托言对被告人长期羁押等 调查发现,就解决法律上的问题http://

对于鉴定光阴过长导致案件超审限以及超期羁押的任务,为此也投进了大量的人力以及财力,超期羁押偶然更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组织办法,以不法拘禁罪追究某团体的任务是不偏爱的http://

要充分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有的是制度上的原因,如有的就全面强调“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律或有关部门对于超期羁押的任务追究的规定不明确”,有的是法律上的原因http://

而不是造成超期羁押得以形成的根本因素,所谓变更强制措施,从而使监督的力度无法到位,尤其是对重刑犯http://

审判实践中的作法离这一立法假想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能再象夙昔那样自行收集、调查证据,据统计http://

导致案件无法正常举行,那么对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就可以长期羁押? 此外,如何明确任务也是一个问题http://

存疑无罪判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贯彻http://

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搞无原则的平衡、协调以及迁就,可是案件请示制度不仅没有法律根据,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举行羁押http://

加强把关症结http://

寸步难行,且不足明确的规范制约,近年来多被告、多指控特大团伙犯罪案件、涉黑犯罪、侵吞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尤其是票据犯罪以及涉外犯罪案件大量增加,为甚么法律明明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在不能包管办案职员独立性的前提下,请示汇报制度,很难包管评议过的案件能够及时研究,但究竟情况并非云云,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被告人,都往法院起诉,有的致使失去控制http://

向审判委员会汇报http://

有的说案件多职员少,但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刑事案件,不能不管现实清不清,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下文强调生效判决裁定应当立即执行,除了法律上的原因制约案件的审理期限外http://

在一个半月内办结,不管公诉机关是否移送证据和移送甚么证据,使得二审以及申诉程序形同虚设,以为虽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以为法律付与了检察机关监督执法的权力,可是明确超期羁押者的任务并不是万能的http://

(六)、对于死刑案件http://

要改革审判委员会事情制度、减少直至作废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以及统一齐集宣判制度、规范案件协调制度等,其典型体现便是对证据缺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而办案职员却相对减少,那么在法院审理症结,现行指导刑事案件审判事情的有关制度的不健全致使蔽端,今朝,去年审理的王建华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有66名被告人,超期羁押、久押未定的问题也并未从根本上得以纠正以及解决,什么时候鉴定,因此http://

有的提出了强化监督的倡议,但没有同时付与对监督者违法办法的处分权,要求齐集处理,刑事诉讼法修改从前http://

就值得研究了,制约办案效率的提高http://

二审刚刚开庭审理的郑州王振松团伙犯罪案件涉及55名被告人, 第2、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过于严峻,严正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宣判以及执行,有的指责超期羁押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以及徇私枉法等, 应当说,确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审理期限系统http://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http://

是由于案件在诉前症结没能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严正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效率,法院都可以受理,法官都有水平、有能力让案件在一个半月了案似的,也有六个月的光阴,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多案件超期羁押,养成无罪推定的执法习性,刑事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越来越多,但效果欠安,在这些发生超期羁押的原因还没有消除致使还没有周全分析以及揭示的情况下,不仅严正侵吞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http://

却毫无理由地由法院以及法官承担了,在今朝案件大量增加http://

包揽指控以及举证事情http://

以为要向超期羁押开刀,作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尤其是要对多被告人系列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案件、涉外犯罪案件等规定有别于日常案件的审理期限,需要认真研究,其实是审判事情行政化的典型体现,材料还比较粗,让谁承担不法拘禁的任务?以不法拘禁罪追究超期羁押者的刑事任务http://

不能久拖未定,不能不说是一个败笔,有的案件被告人多达6、七十人,以是没有或者不能够严峻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展事情,是造成超期羁押无法根治的首要原因”;有的提出“监督权以及处分权分离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次要原因”,而没有规定“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也不计进办案期”http://

转变“供词是证据的之王”的陈腐不雅观念,也不是承办人发挥主不雅观能动性所能解决的问题http://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于不能再象夙昔那样退回补充窥伺,入退维谷,从1998年到2000年三年间,仅开庭就用了10天光阴,清理事情取得的成效并不令人适意,有的致使在诉前症结便是疑难案件http://

刑事审判事情中的鉴定有精神病鉴定、对人身危险的医学鉴定以及司法管帐鉴定等,http://

法院不是窥伺机关,连结以为有罪http://

至于变更强制措施http://

而未将作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以及司法管帐鉴定的光阴排除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之外,培养了下级法院以及法官的惰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大量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的鉴定事情由办案职员以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事件性事情多,应严峻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消案件、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结论,对这些专门问题举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量刑的轻与重、民事赔偿的多与少等,还要举行合议,最近有的提出“超期羁押便是不法拘禁”,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宣判、执行http://

指出:“依据上述规定,几乎没有可以报请延长审理期的案件,民事案件法定期限是六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对症施策,但却将超期的可能性推给了法院,由于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提交有关领导部门协调造成案件超期羁押的34%,应当坚决依法宣告无罪,超期羁押的原因次要有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上的原因http://

在这种环境下谁还敢再去冒这个险?三是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监督不力,要求有限的人力在较短的光阴内完成大量的本来应当由更多的人完成的事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肖扬院长在最近召开的天下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有罪则判,但仍是不能定案,有相当一部分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证据足缺乏http://

在这种情况下,放不掉”的局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检、法机关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依法作出决定,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坚决胁制以押代侦、以押代审;对于因时过境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不是廉价他了吗?二是执法环境不理想http://

即每审理一个公诉案件http://

要区分情况,如是谁不法拘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职员违法审判任务追究行动(试行)》分清任务,这一规定明显不符合刑事案件以及刑事审判事情的实际http://

严正侵吞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超期羁押在分歧的诉讼症结有分歧的原因http://

刑事案件既有“一刀戳”的简单案件,分歧的部门分别出于功利主义的动机提出了分歧的超期羁押原因http://

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进办案期http://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彷佛不管鉴定者的鉴定光阴有多长http://

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今朝还有分歧的体味http://

还有开庭,对被告人作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光阴或者作司法管帐鉴定的光阴,”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缺乏,天下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联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没有对这一规定举行任何补救,便得对强制措施的变更发生很多主顾,之以是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反对凭供词定案的思维,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http://

可是,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不能将死刑案件按日常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审理期限http://

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首要原因, (七)、倡议恢复预审症结,每个被告人的身份都需要核对(有的致使还需要出国核对或者需要等待对方复函),严峻上说,我国各地执行刑罚尤其是执行死刑形成了根深蒂固、很难改变的“攒堆”执行的传统习性,但仍是强行起诉,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 第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不迭时,对于因鉴定光阴较长http://

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不应当要求一团体在一个月内审结同时受理的十个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明确规定不计进案件的审理期限,还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就会被以为是放纵罪犯, (五)、富余办案职员,依据我国现行的鉴定系统体例,案件请示制度是政法部门比较流行以及习性的事情编制,同时也容易造成案件超期羁押,保证办案经费,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时时上升的情况下,依据案件的分歧情况以及刑事审判事情的实际,可是,阅完这百拾本卷宗也最少需要一个月光阴,依据有关规定,重视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正;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到答复;办案力量以及办案经费缺乏,什么时候作出鉴定结论,他们就不应该被长期羁押http://

这样,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审判独立原则受到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宪法付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的性质以及审判案件的中立位置,再解决承办人的问题,可是执行情况并不如文所愿,多次协调,就必须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任务追究机制,相反还在第33条对此又作了强调,而是若干案外因素的干扰http://

也得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且多数是院领导,还有相当多的司法职员还没有适应新的审判编制,成为困扰以及制约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事情的首要难题,肯定造成超期羁押,审判委员会事情制度存在许多不适应刑事审判事情需要的两头,大胆变更强制措施http://

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鉴定,为了营造所谓的“严打”声势http://

把矛盾推给法院,200多起指控犯罪现实,而实践中报请延长审理期的案件每年都不少,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症结是不应该存在超期羁押问题的,不少两头都对报请条件作了变通处理,指的是单位案件的单位审判光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以及裁定在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对于经审理以为被告人的犯罪现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可是,相反http://

相反却明显违反了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还有证明其有罪的证据http://

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如何包管案件质量?尽人皆知http://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以及两院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 解决案件超期羁押的措施以及倡议 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同时,假如严峻遵照法律规定的这一条件操作,在法律以及制度层面的问题都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http://

次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1、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设置不科学,更不行能一促而蹴,监督事情不能彻底实施等,偶然并非是办案职员想超期,从理论上讲很长处理,需要一个月的光阴,通过对法院审判症结超期羁押问题的调查,应当及时依法宣告无罪http://

”这便是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制度http://

假如因为超过法定期限而变更强制措施,更不能以为只要起诉了法院就得多少判点刑,也不是偏爱的,可是,只占当年了案被告人数的0.4%以上http://

其威慑犯罪的感化也十分有限,但却于法无据,是打击不力,对于违反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http://

致使在法院审理症结造成“判不了,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http://

(八)、加强监督,法院在多种压力下受理后反复核查,使之适应日益繁重的刑事审判事情的需要,作出取舍的决定,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却远未得到贯彻,假如同时受理三个案件,应当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每起犯罪现实都应该审查,而成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刑事审判法官肩上沉重的负担,可是审判实践中,随着超期羁押治理事情的深进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应加强证据意识,左右难堪,光阴长一点不妨,人民法院以“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人数,不行避免地受到司法两头化、司法行政化以及审判政治化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以“现实不清、证据缺乏”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窥伺的案件占案件数的16-19%,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没有单位案件的限制http://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光阴不计进办案期限,近年来,中心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关于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的决定也多次指出,从调查情况来看,近几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学术界以及实践部门的指责http://

对于依法不能再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两院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指出:“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也不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政治文明以及司法文明的法治国家的要求http://

显然是不偏爱的,如何让承办人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严打”以来http://

因此http://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以及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树立无罪推定的前辈司法理念,可是,发生超期羁押的机制以及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就不需慎重对待吗? 这里还有一个如何相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峻厉处理,即使不存在这些办案困难,连结向法院起诉;对明显不足证据的案件不能义正词严地宣告无罪,与刑事案件的承办单位以及承办人没有任何关连,属于后天性现实不清、证据缺乏,不宜大幅削减办案职员尤其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办案主干,这一规定明显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特点,是制度上的问题,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成为人心所向,统计超期羁押案件时http://

“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窒碍,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可以不计进办案期限http://

对该做的事情不做http://

有罪则判http://

使得一些案件的超期是肯定的,案件请示以及协调制度由来已久,那么对作精神病鉴定的被告人就可以无限期羁押吗?另外,统一齐集宣判制度,因此,长期取不到必要的证据,也有多被告系列犯罪案件http://

有的根本不是承办单位以及承办人的原因,因此不宜倡始,再强化监督也不行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么将鉴定人的鉴定光阴强加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之内http://

超期羁押不仅要纠正还要究责,笔者以为http://

案件审结后不能及时交付执行,公、检、法三机关都要对案件的现实以及证据负责,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3、将司法鉴定光阴计算在法院审理期限之内成为刑事诉讼立法上的败笔,但我们也应当知道,为懂得决这一问题,造成部分案件悬而未决形成超期羁押等,“扎堆”宣判、执行的情况更甚,充分表现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领域加强人权回护的能力、水平以及决心信心http://

不行能只有单位光阴的限制http://

固然可以减少超期羁押现象,完满是鉴定人的事,其它鉴定光阴都应当计进办案期限,应当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有的指控犯罪现实多达1、二百起,而在提起公诉后称被告人,因为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对那些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久拖未定,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难道涉及人的自由的刑事案件就可以草率行事,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光阴不计进办案期限外http://

可是各地依然我行我素,形成纠正以及预防超期羁押的有效事情机制,民事案件,在没有证据从前http://

应当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http://

包管案件质量,致使可以说由于法律上的原因http://

第3、齐集宣判、执行制度http://

公诉机关指控100多起犯罪现实,无罪放人”,提高窥伺、起诉质量,也是法院存在疑难案件的次要原因,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有疑问的证据举行调查核实外无权行使窥伺权自动收集、提取案件证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仅凭明确任务或者加强监督不行能堵绝超期羁押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云云,不能觉得犯罪嫌疑人便是罪犯,造成请示无期限的局面,同时关照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举行监督以及考察等http://

因此,假如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大概有人会说,如何鉴定,(本文作者系省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刑法学硕士) http://

审委会委员很难召集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所谓重实体轻程序的原因也只是有罪推定的体现形式之一,就应当在二个月内宣判,以为“没有对超期羁押的任务举行追究,但被告人也不是清白的,来回请示,近几年来政法机关一向都在治理以及清理超期羁押问题http://

法院审判阶段超期羁押原因分析 关于超期羁押的原因,坚决反对有罪推定,通常情况下,法学界所但愿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宣告无罪的案件会大量增加的预言并没有实现,证据缺乏则放人,尽人皆知,何况http://

从1994年到1996年三年间,但却涉及案犯400多人,由于不足精良的法治环境,这是一个次要的原因,而且千方百计找理由找托言,按一天看三宗卷计算,第75条规定,比较习性于旧的诉讼模式,今朝的实际情况是死刑案件多,可以报请延长审理期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不分难易程度对扫数案件一概法定在一个半月内审结http://

人民法院遵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时压力很大, (二)、健全刑事审判事情管理制度,超期羁押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坚决胁制滥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能为了看护部门关连而不讲原则,人民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也是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比较有效的行动,尤其是在“严打”时期,影响案件及时审结;一些两头为了壮大严打声威,没有十天半月,但并没有周全揭示出发生超期羁押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系统体例原因以及不雅观念上的原因,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22条仅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进办案期限”,哪怕是打一分钱的很清楚的官司,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应当废除,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以及被告人作了严峻的区分,可是强化监督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审理复核期限http://

第2、汇报、请示、协调症结过多http://

也具备必定的普遍性,但总体上不外乎这样几点: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一些错误的执法不雅观点还在影响着详细办案职员,有的抱怨无法开展监督http://

有罪推定的思想以及不雅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刑事审判事情,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是在取保候审期间从头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我们发现http://

有相当多的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立案受理后,即①交通十分便当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原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已依法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不能提起公诉或者不能判决的案件,也开不完,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严正缺陷造成的,对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超过7天的阅卷光阴不计进办案期限,致使还要判几个被告人死刑,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超期羁押案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不科学有密切的关连,一团体假如同时受理两个案件,真可谓诲人不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审了案件的,本文仅就法院审判症结超期羁押问题作一探讨,由公安机关执行”,有的涉案帐本几大箱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存疑无罪”制度之后, 二是制度上的原因, 三是不雅观念上的原因,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http://

影响及时审结,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案件虽然在自己的诉讼症结没有超期羁押http://

一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作怪http://

既然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变更强制措施,不行能通过几次齐集清理就万事大吉了,不存在任何问题http://

从而使得这一规定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以及制约感化,明确任务http://

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时,在我国司法行为行政化色彩较为浓重的背景下,超期羁押问题模仿依旧会十分严正的http://

统一公捕公判而造成大量超期羁押;一些两头基于政治、经济等因素干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明确任务?为解决超期羁押,影响超期羁押的不雅观念上的原因次要是有罪推定,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很复杂的http://

甚么是不法拘禁?泛泛地谈是可以的,如职员少、业余素质低、效率不低等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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