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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例
申请人以我公司拖欠公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2009年 11月 8日向分别向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发出不认可退工关照书,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该条款符合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同日被派遣至美国某公司驻北京任事处(下列简称用工单位),2009年2月15日,申请人自2009年7月9日再也不提供劳动,我方认可用人单位的退工办法,遵照 800元的最低工钱领取待岗工钱,完全取决于我方以及用工单位是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http://
(二)关于用工单位退工是否违法问题,” 2009年7月8日,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公司有权不发放待岗期间工钱http://
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照书,支出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计),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下列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连,我公司无需向其支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以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因此,合法有效,用工单位将我退回至用人单位,单位自2009年7月9日入手下手停发我的工钱,我公司以为http://
用工单位以王某的事情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王某退回至用人单位,且不遵照公司安排执行待岗责任,五、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依据其事情体现以及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事情内容、事情岗位、事情地点举行调整,故请仲裁委驳回王某的全数仲裁请求,2009年7月8日,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http://
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上具名确认,两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自本调解墨客效十日内一......点击查阅全文......↓ ,根据两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退工前12个月平均月工钱为22112.15元,乙方不遵照规定到公司报道学习的,由于处于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期间,并经劳动者具名认可,本案中,2009年11月 11日我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关照要求我待岗,解除理由不可立, 用人单位辩称:关于王某向贵委申请我公司确认劳动合同条款无效,4、请求用人单位支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 用工单位辩称:我单位遵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我方随时有权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现在我请求仲裁:一、确认我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二、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还用工单位因为退工支出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任广告部经理职务,我以为用工单位退工违法,三、请求确认用工单位做出的退工决定违法,并将退工经济补偿金支出给用人单位, 经仲裁委掌管调解,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的约定有效吗? 仲裁申请人:王某 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任事处 2004年2月17日,争议由此孕育发生,,用工单位退工是否合法,应支出经济补偿金、社保、公积金、报销医疗费一案, 劳务派遣协议纠纷案例 2010-9-12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作者:沈斌倜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 的约定有效吗? ——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任事处劳务派遣争议案评析 【争议焦点】 一、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我于2010年2月28日以公司拖欠工钱,我方退工合法,待岗期间,请问http://
由于申请人是我方派遣至用工单位的职工,我公司以为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次要齐集于如下四点: (一)关于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是否有效问题,我未到用人单位待岗,不受劳动法调整, (三)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拖欠问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1月14日, 2、案件审理情况 王某申请称:我自2004年2月17日经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事情http://
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出王某的退工安置费,并要求我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每天去单位报道学习,以及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连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