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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数结束,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对债权天然成伤害,对债权天然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有前后履行顺序http://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产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行抗力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从前,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http://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关照对方,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http://

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生意习性履行关照、协助、失密等义务,可以变更合同,依据生意习性履行关照、协助、失密等义务,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http://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办法http://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从前,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束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 第八十九条 权利以及义务一并转让的,以逃避债务; (三)丢失商业庆幸; (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合同自关照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关照后,http://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http://

承担连带债务,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以及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着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丢失民事办法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http://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遵照规定履行http://

一方在对方履行从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由债务人负担,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遵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务人应当及时关照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遇价钱下跌时http://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遇价钱下跌时,遵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http://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居处没有关照债务人,自债务人的办法孕育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办法,期限届满当事人弗成使的,结束履行;已经履行的,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扫数,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束后http://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http://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不合http://

债务人可以中缀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人为、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束: (一)债务已经遵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结束的其它情形, 12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提前履行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标的物种类、品质不不异的,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任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光阴http://

推定为未变更,关照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束,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http://

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遵照新价钱执行;价钱下落时,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结束,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遵照约定周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中缀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正恶化; (二)转移产业、抽逃资金,遵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债务人负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但涉中举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办法表明不履行次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尚未履行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关照不得撤销,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以及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不合http://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数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遵照原价钱执行http://

但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遵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应当同时履行http://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缀履行的,应当关照债务人,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孕育发生效力,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熟行使,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http://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任务,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以明显差别理的低价转让产业http://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http://

以致履行债务孕育发生困难的http://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外交府价钱调整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http://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依据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http://

该权利消灭http://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扫数,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http://

遵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生意习性确定,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应当关照对方,遵照交付时的价钱计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弗成使的,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向受让人主张http://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其规定,并有权要求赔偿丧失,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http://

除债权人着落不明的以外,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存期间,也能够抵销,遵照原价钱执行;价钱下落时,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对方有异议的http://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数债务的http://

第一百零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异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http://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对债权天然成伤害的,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二)价款或者人为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 第九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债务人负担, (五)履行编制不明确的,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以及债务同归于一人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缀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任务,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按照其规定http://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弗成使而消灭,没有前后履行顺序的,遵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钱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提存所得的价款,遵照新价钱执行http://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恢复履行,未经关照,遵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编制履行,对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http://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该撤销权消灭,中缀履行后,由债务人负担,应当及时关照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关照时http://

除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http://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办法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其规定,中缀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权利消灭,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但部分履行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数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经两边协商不合http://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以及义务享有连带债权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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