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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来源: 作者:法律快车 时间:2010/10/25
鉴定情况
由此看来,就非常有必要对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即原告的受伤情况及医疗花费情况进行鉴定,换言之,哪些病是该起事故造成的,哪些医疗费是被告应该承担的进行鉴定。
为此,被告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后某鉴定中心做出了“法医学鉴定报告”报告的结论是:
一、被鉴定人—原告江某颈部有原发性颈椎病(退行性变较重),发育性椎管狭窄,但此次车祸可加重其相关颈部疾病症状,即不能排除颈部疾病症状的加重与此次车祸的关系,根据资料记载,结合被鉴定人本身的情况,此种车祸与颈部损伤的参与度为10—30%,医疗花费的承担与损伤的参与度一致(10—30%)。
二、.进口的前路钛板为不必要花费,该手术可采用国产钛板材料,国内临床使用最多是价值18200元的钛板,治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疾病合理的花费为70230元。
结合本案,被告张某根据其过错责任,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再根据损伤的参与度10—30%,若按照最高的参与度30%计算,被告张某最高应该承担的医疗费为14748.31元。该司法鉴定是非常公平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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