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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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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2009-10-16 12:35:54)

标签: 杂谈 分类: 个人天地

患者:余**,男,2009年09月06日出生

 

陈述人:刘**,女,28岁,汉族,在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就职,住厦门****,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系患者母亲。

 

医疗机构: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地址:湖滨南路205号 电话:0592-2292210

 

2009年9月6日凌晨3点陈述人因破水到医方待产,当天中午13点5分顺产下一男婴,系患者余**。余**产后精神反应差,不哭,全身皮肤紫绀,颜面明显,呼吸稍促,口吐泡沫。经9月12日核磁共振报告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级,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双侧脑室颞角积血。”陈述人产前筛查、产前检查均在医方进行,9月5日之前的检查均正常,而患者余**产后却有如此严重的缺氧缺血性脑病并颅内出血,陈述人对这次院方的医疗行为产生强烈的质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我们认为患者余**的病症就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因此陈述人对此次鉴定做如下陈述:

一、事实情况

9月4日(周五)陈述人到医方做每周一次的例行产检,胎心监护发现胎心率偏慢基线<120。妇科医生因午休时间到,让陈述人下午再来。陈述人感觉劳累回家休息于9月5日(周六)上午再到医方复查。妇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让陈述人做彩超查看胎儿及羊水情况,彩超发现胎儿为单脐动脉,其余正常。陈述人查阅之前彩超单发现在5月29日的彩超单中,医方注明胎儿是双脐动脉。8月13日的彩超单上未注明脐带动脉条数。对此医方也没有很好的解释,建议陈述人做OCT并开2种药:0.9%N.S(软袋500ml) 1袋;催产素针 10uxl安瓿/支 1支。下午妇科医生休息陈述人到产房做完OCT找急诊妇科医生咨询,急诊妇科医生让陈述人有不好情况再来进行剖宫产。

9月6日凌晨4点,陈述人“停经37+5周,阴道流液1小时”至医方待产。初步诊断为“1.G1P0 37+5周妊娠LOA; 2.胎膜早破;3.胎儿单脐动脉?伴有不规则宫缩,宫口开指尖。”8点45分被送至产房。因情况危急,10点50分产科医生从产房出来与陈述人家属商议决定对陈述人马上实施剖宫产,双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约13点30分左右产房医生出来告诉陈述人家属,陈述人顺产一男婴。据在产房门口等待的陈述人亲属描述男婴余**全身发紫,尤其是头部。因余**情况严重被急转儿科重症监护室观察。余**出生后出现吐奶,呼吸暂停,紫绀,惊厥,高黄疸反复发作等现象。经9月12日做磁共振,9月14日出报告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级,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双侧脑室颞角积血。”

二、经查阅病历和咨询专家意见,陈述人得知医方有如下过失。

1.检查结果不符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并咨询过几位经验丰富的妇产科专家,孕期双脐动脉不可能变成单脐动脉。而医方的5月19日彩超报告为双脐动脉,9月5日的彩超检查报告为单脐动脉。

2. 修改病历资料

a.《新生儿转儿科病程记录》描述“脐带无绕颈”。

《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及《分娩记录》描述“脐带缠绕”,“绕颈壹周紧,单脐动脉”。

《新生儿转儿科病程记录》是患者余**9月29日出院时医方儿科提供,《婴儿产时及产后记录》是陈述人9月11日出院后,9月18日在医务科强烈要求当面封存病历,医方妇科、儿科、病案室、医务科左右搪塞相互推诿历时1个半小时最终在妇科找到复印并封存的。因在此前陈述人方就患者问题质疑过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陈述人怀疑这是医方为捏造患者缺氧缺血性脑病并颅内出血的原因而擅自修改病历的行为。

而产妇进产房需及时做B超检查,“脐带绕颈一周紧”早就应该在产前发现。所以如果是因此原因导致患者缺氧缺血性脑病并颅内出血,那应该是医院监护不利;这恰恰是医方弄巧成拙的部分。

b.《待产、产程观察记录》中描述10点50分签署《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此时宫口开5cm。11点40完成术前准备工作,宫口开8cm。根据专家们的经验,剖宫产手术从施行麻醉—麻醉生效后,切开皮肤、皮下脂肪和筋膜—分开腹壁—进入子宫所在的腹腔—切开子宫—吸出羊水—取出胎儿—切断脐带,整个过程只需要30~45分钟。而医方在过了50多分钟后还没开始行剖宫产手术?且在协调会上医方一再强调陈述人家属签署完剖宫产同意书后,进去就发现陈述人宫口开到8cm。而从产房门口进产房大概需要1分钟就够了,这样的宫口开合速度我们咨询的专家从没见过。

3.违反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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