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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律师、涉外建筑律师:企业法务能力问
海外工程注意法律问题:
最近笔者作为国内特大型建筑公司的律师参与了几个海外工程承包的谈判和初期的实施工作,也跟随项目组赴外考察了当地的建筑市场,对中国海外工程承包业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在参考工程专家资料的基础上,也想从执业律师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1、选聘国内涉外工程律师和当地的建筑工程律师,参与对接工程所在地律师事务所。
2、审核合同,签署风险把控协议,与当地的律师所签定责任书。
3、分析吃透国外的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全面根据当地的专业工程律师所出具投资的政策、自然等因素风险分析报告。
4、特别是对工程总包价、材料上涨、工期、停建缓建、索赔等重点问题分析,并出台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特别是要和国内的建筑风险进行详细比较,找出主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5、工程如果是政府工程更是要对政府政策吃透,不能简单的相信当地政府。
6、聘请专业的国内工程涉外律师,随时做好与其打官司的准备。
涉外、海外工程、建筑-权律师,电话:1598986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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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能力问题导致的中海外波兰高速公路项目巨额索赔案。(案例节选)
这是一个大型中央建筑业企业所发生的典型案件。
2009年9月,波兰A2高速公路开始招标,中国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与上海建工等中国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4.4亿美元的价格中标A、C两个标段(约49公里),几乎比其它公司的报价低一半,连波兰政府预算的28亿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的一半都不到。中海外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总价锁死的合约,以致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业主方获得补偿,加之管理失控、沟通不畅及联合体内部矛盾重重,最终不得不撂荒走人。中海外在波兰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1)A2项目C标段波兰语合同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 “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但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
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上升,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提高工程款项;同时菲迪克条款明确指出,承包商竞标时在价格表中提出的工程数量都是暂时估计,不应被视为实际工程数量,承包商实际施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业主补偿费用。但所有这些条款,在中海外的合同中都被一一删除。合同为可能的变更只保留了一点可能性。关于变更程序,A2合同补充规定称:所有导致合同金额变动或者完成工程时间需要延长的,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附件。
此外,波兰业主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权利。比如,菲迪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这一条款被明确删除。
(2)中海外曾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由于沙子、钢材、沥青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要求对中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遭到公路管理局的拒绝,公路管理局的理由和依据就是这份合同以及波兰《公共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波兰《公共采购法》禁止承包商在中标后对合同金额进行“重大修改”。一位熟悉法律的波兰人士解释说,波兰《公共采购法》是依据欧盟相关法律制定,禁止重大变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因为以前波兰也经常出现竞标时报低价,后来不断发生变更,以至最终价格比当初竞标对手还高的情况。
(3)语言也是一大障碍。波兰的官方语言是波兰语,英语在波兰人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并不普及,精通中文且具备法律和工程专业背景的翻译更是凤毛麟角。中海外联合体和公路局公路管理局签署的是波兰语合同,而英文和中文版本只是简单摘要,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说,“中海外甚至只是请人翻译了部分波兰语合同”,并且,由于合同涉及大量法律和工程术语,当时聘请的翻译并不胜任。在被取消合同后,中海外曾对外表示,波兰业主在工程合同中设置了诸多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这是造成工程失败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