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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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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代理词

作者:孙小风 时间:2011-12-26 查看(3)

 

 

代 理 词

合议庭

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法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查实,现根据查实的事实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004年被告建设办公楼及二栋住宅楼,委托桦南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组织招投标工作。原告经过竟标一举中标,2004414日原告收到了桦南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中标通知书》,418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书》,该合同是原告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原告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所承建的工程经被告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现在再来争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已毫无意义。

二、关于原告的中标结果是否有效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应由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予以审理

1、由于原告承建的办公楼及二栋住宅楼系被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20001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2004年春,被告委托桦南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建筑工程组织进行了招投标活动,经专家评委们的评审及被告认可,最终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并给原告颁发了《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条款,充分说明了招投标活动具有行政管理活动的性质,是一种更受政行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

2200161日,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中的具体适用所作出的进一步规定。该办法第50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据此规定,原告中标结果效力如何,最终只能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桦南县建设局来作出书面确认。如果确认中标无效,桦南县建设局应立即责令被告重新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由于原告的中标结果至今未被相关部门确认无效即为有效,且被告也从未对建设工程重新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了3年多,被告更未质疑过原告中标的效力问题。现因为原告提起了诉讼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才突然提出了原告的中标无效问题,显然是为了拒付工程款而找的无理借口。

本案是一起民事法律纠纷,与原告中标结果的效力问题属于二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确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确认原告中标结果的效力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被告是否依法进行了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原告是否中标的事实。至于从实质上审查原告的中标结果的效力问题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限。现在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原告中标无效,要求人民法院来审查原告中标结果的效力问题,完全混洧了司法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

三、如果认定原告的中标结果无效,进而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仍然要支付原告工程款

1、由于原告所承建的被告单位的办公楼及二栋住宅楼已于2004年经被告验收交付使用3年多了。即便原告中标无效而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以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今被告早已验收使用了房屋,同样要按双方约定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

2、至于被告辩称未对工程进行最后验收不算是合格工程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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