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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荥阳市XX卫生院存在非法行医行为





另外,魏X强的执业证显示,其执业地点是荥阳市刘河卫生院,并非XX卫生院。荥阳市XX卫生院提交的所谓任命文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行政机关的任职文件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执业地点是专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所以,魏X强在其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也应视为非法行医行为。
因此,荥阳市XX卫生院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人员为患者实施诊疗,医院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荥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汪X华笔录中:“问其它人病情怎么样了?答:其他人病情得到好转,没有明显不适了。”然而其它患者在郑州儿童医院却下达病危通知书】。故医院明确允许或者默许并非该院注册的医师或者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其单位从事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二、荥阳市XX卫生院误诊,误治,严重不负责任
患者程轩和其他三个患者到XX卫生院治疗时,其家属已明确告知医院值班工作人员,可能为食物中毒,而且,在医院病历记录上也有显示,主治医生也怀疑是食物中毒,可是这些情况都没有引起医院值班人员足够重视,在会诊时,并未为患者作任何身体检查,仅仅询问一下,就按胃肠炎开始对患者进行输水治疗。试问一下,当时一块就诊有四个人,同时都患上“胃肠炎”几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现同样症状,医院也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检查,进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对症治疗。
患者之所以来荥阳市XX卫生院就诊,就是因为对该院抱有合理期待,荥阳市XX卫生院理应采取积极治疗手段,查找病因,而不是依据前一卫生所诊断结果就胡乱下结论。
根据诊疗常规,针对恶心、呕吐、腹痛原因,医护人员应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对于疑似病情要积极排查,然而XX卫生院并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没有积极查找引起病人恶心、呕吐、腹痛的根本原因,而是滥用药物、轻易就以胃肠炎进行治疗。如果医院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即便洗洗胃,灌灌肠,患者也不至于病情进行性加重,而其他三位患者在儿童医院的洗胃、灌肠得以康复,正印证这一不作为行为的错误。在荥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笔录中汪X华明确承认李X山是负责外科的。对于一个既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又是从事外科的医生来参与对患者会诊治疗,本身就存在问题。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各分类专业具有明显区别。可见,XX卫生院视患者生命如同儿戏。另外当干警问汪建华“其他人病情怎么样?”汪建华说:“其他人病情得到了好转,没有明显的不适了。”可是当其他患者被紧急送到郑州儿童医院时,医院却下了病危通知书。我们不知道该医生怎么得出其他患者病情好转判断。因此,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严重不负责任,延误了病情,使患者的病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了死亡。
         三、荥阳市XX卫生院未及时有效地的救治和转诊,延误抢救时机。



四、荥阳市X医院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延误抢救时机

         五、患者没有进行尸检和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完全在于荥阳市XX卫生院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有封存保管现场实物的义务和及时申请尸检的义务,但XX卫生院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患者死亡后,医院和其上级主管机关为了掩盖事情真相,采用哄骗、拖延时间的手段,信誓旦旦保证医院一定会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最长不超过7日。高山卫生院在82日下午才告知患者家属做尸检,从726日患者死亡到82日下午五时计算,尸检已经错过法定期限。从该院的不作为的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具有过错。因为,医院是专业单位,在处理专业问题上必须尽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患者家属没有这种主意义务。因此,造成患者不能尸检的责任,完全在于荥阳市XX卫生院。

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几天后,到高山卫生院复印病历,可是医院却以上级主管单位调走病历为由,拒绝患者家属复印,大约半个月后,该院才同意家属复印要求。这给医院留下了充足的伪造、篡改病历的时间。另外根据医院向患者提供病历和荥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出病历材料对比,可以明显看出病历有篡改的痕迹,笔墨颜色不一致,其中患者程轩处方笺上诊断部分“?胃肠炎?”明显属于事后添加。在医师签名部分:“魏X强”三字是使用黑色油水笔书写的,明显属于事后添加的。这可以与刑侦大队所出的一份材料相互印证。患者程轩和其他两位患者处方笺上签名都改成“魏X强、汪X华”,但程妍处方笺上签名部分确是“李X山、汪X华”。这也印证了当时会诊时,魏X强根本不在现场。另外,医院对患者程轩所出另一个的处方笺上,金额部分是一处空白,没填写金额。
由此可见,医院事后篡改过病历,该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同一性。由于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更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最终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顺利进行,该责任完全在于荥阳市XX卫生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一审法院对患者家属提出的病历异议问题没有适用证据规则进行合理认定,实际上就把病历虚假的所有不利后果都转移到患者家属身上!
六、一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

综上所述,程轩就诊于荥阳市XX卫生院,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尚可。就入院的情形来看,患者虽然生病,但并无生命危险,患者家属将患者送医院进行医治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进入医院后,患者家属并没有任何构成医疗责任的行为,期间也没有其它行为的介入因素,造成患者死亡的行为,只有医院的单独的过错行为,医院的错误行为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荥阳市XX卫生院、荥阳市X医院人实施的治疗行为明显具有医疗过错,该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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