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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程序有哪些

  离婚开庭程序有一下四个程序:   1、庭审前的准备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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