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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纠正
二、行政领导体制 (一)首长负责制 按照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所谓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中国并不是一开始就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行政领导体制实行的是合议制。1982年,在充分考虑国家行政活动特点的基础上,国家行政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首长负责制,目的在于强调行政首长在履行职能时的作用和明确其工作责任,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效率。中国的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与宪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建国初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在作报告 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实行民主合议制的领导体制。政务院总理主持全院工作,并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政务院的重要决策须经政务会议集体讨论,最后以投票方式决定,过半数始得通过。 1954年宪法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1975年宪法将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的规定取消,一直到1978年宪法才重新规定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1982年宪法则开始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朱容基总理 作政府工作报告 总理负责制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作负全面责任。总理负 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权一责":(l)全面领导权。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最后决策权。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由国务院会议充分讨论之后,总理具有最后决策的权力,这一权力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限制;(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全面负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总理单独签署,这是总理个人对其权力全面负责任的制度形式。 按照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两会制是国务院领导机构的重要工作制度。国务院总理通过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全体会议一般两月或一季召开一次。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一般都是重大问题,或牵涉众多部门乃至全局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上还经常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拟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要事项等。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也相应实行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三)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按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体制的变更,与国务院基本同步。建国初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实行合议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决议,均须经本级政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1954年《地方组织法》虽然赋予地方行政首长较大的权限,但是没有明确行政首长的最后决策权和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全面负责任,故仍属于合议制的框架。直到1982年宪法和新的《地方组织法》才把地方人民政府的首长负责制正式规定下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三、 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行政权力,防止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腐败是一个较为突出的政治现象。要通过加强行政监督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监控以抑制行政腐败,促进行政活动规范化,就成为一个更为必要的任务。 (一)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途径。(1)权力监督这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2)司法监督这是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侦查、审判等监督行为。其中,人民法院专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3)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设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党组,检查和处理行政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各民主党派有权通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参事会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4)社会监督。我国公民有权利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向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活动,还可以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二)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指以行政系统内部的特定层次和特定机关为主体,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具体而言,它又包括三种主要形式。(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2)审计监督这是指专门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治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监察监督这是指专门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现在的国务院监察部成立于1987年。到1988年4月前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相继成立。 0回答时间:2011-6-30 18:51 | 我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