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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程序的研究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救济程序,是指法律、法规对于受到行政机关报处罚的受处罚人给予法定途径,使其可以抽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赔偿自己因违法的行政处罚所受的损失以使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侵害的程序。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象,处于行政客体的他们,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一方往往优于另一方当事人。有鉴于此,法律往往也对主体以更多的控制,法律不仅通过设立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则加以控制,而且往往也赋予了其他机关和组织及公民对行使活动的监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往往有更多的救济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救济途径有二: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处罚机关的处我纠错制度[1]。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其要件有以下四种: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特定的国家机关即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并非具备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都享有行政处罚权;二是法定授权的组织,即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未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行政委托的组织,行政委托必须由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制裁。3、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通过行政处罚而剥夺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失,从而达到预防、警戒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4、被处罚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从立法和执法、司法的实践情况看,主要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反之对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刑事责任,但都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行为,只有依法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二是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依法设定,但不得越权设定;三是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规定的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的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处罚;四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必须贯彻“公正、公开”原则,公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公开。即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是处罚公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无论是行政处罚的设定,还是行政处罚的实施,都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四)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凡是要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三、行政处罚救济程序:行政处罚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一词,是随着八十年代我国行政区法学的兴起,行政法学界对国家行政机关审查的裁决行政争议这种特定的法律现象所作出的抽象的概括。台湾把这种法律现象称作“行政诉愿”;香港则称为“行政上诉”。在我国,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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