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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治安拘留期间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会见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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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治安拘留期间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会见律师吗?

作者:邹斌 时间:2013-01-07

肖警官问: 
    我是某市拘留所的一名警官,有一个关于被处罚人权利方面的问题想咨询贵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06年3月公安部修订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违法行为人被处罚行政拘留期间是否有权会见律师,得到法律帮助均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我们的做法是不受理律师会见被行政拘留人的申请。据说,其他地方的拘留所也是同样的做法。但是,最近我们接到数起受托律师或被处罚人亲属的投诉,指责我们的做法侵犯了被处罚人的权利。请问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有权会见律师吗?我们现行的做法违法了吗?  

律师答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设定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因此,在尊重人权的法制社会中被拘留人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维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使这一权利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暂缓执行。这一程序的设定,使暂时享有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获得亲属或律师法律帮助的愿望成为可能。但如果暂缓执行未被批准,申请会见律师又不被受理,被处罚人在此期间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就意味着被剥夺,被处罚人将只能采取复议、诉讼、求偿的事后救济手段,从而丧失了及时制止违法行政行为、避免和减少合法权益受损的机会,事前司法救济就会成为空谈。从这个意义上看,申请会见律师权必须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 

其实,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律师受托会见被行政处罚人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修订的《律师法》,律师有权“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权“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治安违法行为人无需再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或批准,只要律师委托手续及执业手续齐全,公安机关就应接受并安排律师会见。相信公安机关将会尽快制订出相应的规章,充分保障被行政处罚人救济权利的行使,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文明执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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