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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

近年来,建筑业市场蓬勃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在该领域问题也不少。一方面,关于建筑领域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力度存在薄弱环节。上述原因导致建筑业市场中大量不规范行为的存在,使得该领域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为一项独立的案件类型,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领域专业工作;(2)法律关系复杂。各方当事人众多,准确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困难;(3)纠纷实体处理难点多。如合同成立与效力认定、黑白合同、合同组成文件的效力顺序、工期违约、竣工时间的界定等;(4)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纠纷不仅涉及承发包人之间,往往涉及到房屋业主、民工等社会群体。    

如前述,由于现阶段调整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还不太健全,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具体,以致在实践中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出现了争议。目前,调整施工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法一条例一解释”,是指《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试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从实务角度对该类纠纷案件中施工合同无效问题以及其他几个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界定进行探析,以期与各位仲裁专家共同加深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共同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水平。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界定、法律后果及处理

1、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的无效。具体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借用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建筑企业的名义的;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的;3)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的无效。具体为:1)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2)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总承包人将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无论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也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分包);3)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的(转包)。

特殊情形: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张店区法院案例)

例外情形:合法的劳务分包

2、法律后果及处理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便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再承担和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本可取得的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缔约过失处理,有过错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依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已获财产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2)工程已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1)合同应终止履行;2)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3)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按最高院冯小光法官观点,在本情形下,不区分过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包括利润在内的工程价款,参照的实质性含义可以理解为“按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应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新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承包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对非法所得收缴。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因其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对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如合同中约定的利润、管理费等)应根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

二、黑白合同的界定    

在实践中,很多业主(发包人)为了少缴规费,或出于压级、压价、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不正当需要,往往强迫施工企业签订“黑白合同”。由于以上行为在实践中均为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禁止,因此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如此一来,业主(发包人)为规避法律的规定,在签订一份“规规矩矩”的备案合同(白合同)外,还会在私下和建设工程承包人重新签订一份不经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在该合同内体现其真实要求,如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降低工程价款,或者给予发包人其他优惠等。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往往会因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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