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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感情确已破裂,能否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确立了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无法着手进行调解。因此,对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有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可比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调解,故无需从实体上审查感情是否破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特别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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