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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被判刑7年,原告起诉离婚应有原告
最近本人代理了一个离婚案件,被告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判刑7年在省外某监狱服刑。原告起诉离婚但是手中没有刑事判决书,经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在全国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没有犯罪信息。可能是办案机关没有及时录入系统。我们手中没有书面证据,只好以户口簿作证据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当然了原被告在一个户口簿上,同时也可以认为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在法律上叫做竞合。但是案件转到审判庭后主审法官坚持要求原告提供刑事判决书,其理由是:没有判决书我们不能判断被告是否被监禁一年以上,而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我们就没有管辖权应移转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人认为,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是否被判刑一年以上由原告举证证明,原告的陈述也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如果向法官做了虚假陈述则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其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是由前提的,即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的情况下才使用。本案中原告是自由的所以不应该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原因是法官和代理律师对该条文的理解发生了歧义造成的。建议最高法院对此条做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