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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1970-01-01  执行日期:1970-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现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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