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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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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案例 2012-07-25 08: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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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生活 个人分类:案例分析 关键词: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等,依据传统风俗,有时男方为迎娶女方,在婚前要给女方彩礼。但收了彩礼不一定与子偕老,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最终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在双方家庭之间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那么,如何判断特定财产究竟是普通的赠与还是彩礼呢?
婚外恋情中不能送“彩礼”
王某(男)与田某(女)于2008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田某曾多次表示希望与王某结婚。王某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向田某的账户汇入资金共计179000余元,用于田某在北京开办公司,双方还约定以经营公司的收益作为双方婚后在北京共同生活的经济来源。2010年8月,田某断绝了恋爱关系。后王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返还彩礼179000元。
田某认可王某给付的179000元,但认为该笔款项是王某基于与其存在的恋爱关系给付的,且当时说好这是王某自愿赠与其的生活费。此外田某称,王某一直处于婚姻关系中,其从来没有和自己约定结婚,因此王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要求退款没有依据。王某自认其从1991年4月20日结婚至今一直有配偶;田某则至今未婚。
法院认为,依据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为意图将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因此,在给付彩礼时,双方应当满足结婚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均没有配偶等。王某与田某恋爱期间,王某另有婚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婚外情”,双方不具备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婚外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此外,在婚外另有恋情的行为也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当被法律禁止。因此,对于婚外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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