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潘盼盼律师文集

法律快车 > 咸宁律师 > 潘盼盼 > 律师文集 > 正文

论离婚

作者:潘盼盼 时间:2012-07-31 查看(53) 评论(0)

    (一)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离婚,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诉讼离婚的,当事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3、离婚必须遵守法宝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理由(条件)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

  1、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的界限: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四)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1 、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3、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

我国婚姻法没有别居制度的规定,但是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相应地离婚的条件也就是对这两方面的规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程序离婚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志愿离婚,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它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A”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系当事人不能地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①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①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进行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共同到志,不能是他人代理。当爱已成往事,夫妻双方就应该好聚好散。协议离婚是一种省时又经济的离婚方式,不想对溥公堂,就只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1.重婚或与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