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精神病患者离婚时的法律规定
离婚对于很多的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尤其是对于孩子来说更为重要,离婚代表着一个家庭的分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一些至关重要的事项,而于患有精神病的患者来说要离婚进需注意的事项就更多了,那么,我国在法律上对精神病患者要离婚有哪些相关规定呢?具体如下:
一、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67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之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当事人及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施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精神病人的方法为: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第四,对于诉讼中是否为精神病人发生争执、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执,将直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进程,影响诉讼行为的效力,就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待特别程序作出判决前中止离婚诉讼[1]。
根据司法解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的数额等方面进行认定。这里的“等”应当包括对行为的控制力,故具体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应从理解力、预见力、控制力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离婚属于人生的重大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后果较为严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的事项,故对离婚的表态必须征求其监护人的意见,离婚案件中,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精神病人对在离婚以前对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有效性的认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属于事实问题,应当有主张无效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而行为能力的判定则属于法律适用,法院应当根据一般人的观念,按照上述原则对精神病人在作出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然后确定其行为效力。至于间隙性精神病人在作出行为时是否属于发病状态,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精神状态相适应,亦应当由否定其效力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把握行为时这个时间点。
二、精神病人诉讼代理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