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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程序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时间:2012-04-13 查看(33) 评论(0)

                    涉外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一、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二、涉外协议离婚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四、协议离婚的效力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可与他人结婚。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争议,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电话:1591066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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