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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期限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期限问题

有网友询问处罚事先告知和下达正式决定要相隔多少天?

 

没见过有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期限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填写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只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将被处罚人的拟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所谓权利即当事人的陈诉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具体操作中,本人以为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相隔的天数应事情况而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前要保证被处罚的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时间。一般来说,一周为妥,但在紧急情况下,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即可处罚。比如对于不关闭生产,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废水处理处理设施已坏,偷排污水严重,只有给与停业方能阻止排污违法行为的。但最好是行政人员当面送达告知书,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之后即可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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