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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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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 (2012-04-09 14:39:31)

标签: 杂谈

行政处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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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授课讲稿,市法制办 杨雄,2012年3月26日)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补充)

A、性质不同   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B、依据不同   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抽象行政行为

c、救济途径不同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补充)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四)处罚救济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七)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

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自由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违法种类)

(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非法财物

(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依法决定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方法,也可以说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常用的有: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单处与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等等。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存在。

    B、处罚较为轻微,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C、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A、表明身份            

    B、说明处罚理由                                      

C、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D 、制作笔录

E、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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