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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准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陕司许决字〔2012〕242号 发布时间:2012-11-10
陕司许决字〔2012〕242号
陕西省司法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设立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驻派律师为:陶克俭、望志刚、野炳恒,负责人为陶克俭。
三、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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