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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行政诉讼法)

学习笔记(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

提出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被告、第三人都可以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内提出。

对指定管辖裁定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内上诉。

2、享有原告资格的条件:

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3、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公平竞争权的原告资格: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对复议不服的案件下列主体可以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没有参加复议程序,但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起诉。

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7、原告资格的转移:

享有原告资格的自然人死亡的情形下,其所有的近亲属均可以获得起诉的权利。而且没有顺序限制,近亲属的一人或者数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25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复议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但是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受里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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