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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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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2007-11-06 21:45:13)
标签: 知识/探索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以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为例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下面,笔者就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的浅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虽然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周庄国土资源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使笔者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
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
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
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
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
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河南省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周庄所副所长 刘海全
联系电话:771303313782608690
土地应从基层管起来
——对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和对策的透析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产业结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了明显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农民首先考虑的任务是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于是由此引发的农民有关宅基地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有些地方甚至发展到伤财害命的程度,使矛盾不断激化,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地化解矛盾,不断促使农村宅基地建设纳入正规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真正实现土地资源从基层管起来。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主要表现
1、农村宅基地位置选择上引发的矛盾。农民在选择自己宅基地上一般都比较讲究,要选择区域位置好、交通便捷、具有发展潜力的地方建房。少数农民在选择宅基地时还带有一些封建迷信色彩,如看风水等。但终究由于土地区域位置、道路等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每个农民的需求,就会引起农民间对宅基地的争执,产生了争抢宅基地的现象,互不相让,勾心斗角。
2、农村宅基地土地调整产生的矛盾。在农村集体土地改制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绝大多数土地都已承包到户,特别是经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户之间都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现要想调整部分承包土地就比较困难,这样就造成虽有规划,但宅基地却得不到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少数农民私下转让、买卖土地等不良现象,调田难也就成了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一大难点。
3、农村居民在享受使用宅基地面积发生的矛盾。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农民应该享受宅基地面积,政府部门必须按规定审批,但也有少数农民未批先建,少批多占,造成宅基地严重超标等现象难于解决。特别是兄弟之间在使用父母亲宅基地面积上矛盾还比较明显,有的重复使用多次,有的弄虚作假分开使用。这种现象在我们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较为常见,必须引起土地管理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4、农村老宅基地上旧房不拆引起的矛盾。部分农民在建新房申请时就承诺建新房拆老房,但等建好新房后老房又不拆,造成事实上的“一户两宅”,有的严重影响规划,还有历史遗留的老房不少,房屋产权分解不清的老宅基地也腾不出来。
5、邻里之间宅基地产生的矛盾。主要冲突表现为侵占界沟、遮阳、堵塞通道、排水等问题引起邻里间的矛盾激化,引起上访不断,往往解决这些问题也比较棘手。
二、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应采取的对策
1、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安排好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位置的选择,村、镇(乡)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二区规划所确定的用途,及时、公正、合理的安排农民宅基地,使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真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齐划一、节约耕地。同时,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懂法、守法蔚然成风,克服各种迷信思想,全面提高农民的政治思想素质,从而在根本上杜绝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产生的纠纷。
2、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调整好农村宅基地。农民宅基地调整时,村、乡(镇)级干部应主动了解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以理服人。对被调田户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要按规定作一定经济补偿,尽量减少由此引发的矛盾。如有些地方采取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临时承包制或者作为机动田分开就很好。极少数农民工作做不通的话,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程序办理调整土地承包手续。
3、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宅基地用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农民使用宅基应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计划用地的原则,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把好建房用地审批关,坚持“三到场”实行“六公开”。“三到场”是指审批前到现场查看农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选址是否得当;审批后到现场定桩放线;竣工后到现场检查验收,看是否按批准文件用地。“六公开”是指建房条件公开、用地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验收发证结果公开。二是实行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建设用地全程监督管理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把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组织检查执行宅基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权人等是否发生变动,从源头上堵住农村宅基地纠纷。
4、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应拆未拆老房的管理。农民建新房后,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拆除老房,这里可以采取如下三种办法解决:首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拆除老房,《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5条就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少数农民因再生产需留用老房办第三产业作付业用房的,应在申请建房时说明并在建房报告上的注明暂时留用,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不能在申请报告批准后再无理留用。第三,应拆老房一般不得转让、变卖或借用。
5、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宅基地的研究。农民使用的宅基地一般都是相互毗邻、房屋连脊、界墙通用或者是历史上形成的
通道、流水等相邻关系,在遇有矛盾时,村组干部应依据原有宅基地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协商调解,在协商调解无效时,可经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确权,因为,宅基地侵权纠纷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宅基地使用权属明晰,这是划清宅基地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的主要标志。农民相邻双方在使用宅基地不当给不动产相邻一方或各方造成损害引起的纠纷,其性质属于侵犯相邻权益的应依据国家《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 陈忠浩 联系电话:0513-2080961,2214153。 E-mail:czh-hm2004@163.com
浅析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及处理对策
李俊琪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奋斗目标的全面实施,农村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提出建新的申请也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宅基地纠纷也呈现上升的苗头和态势,由于诸多因素不仅引发了来信来访,而且还引起了诉讼、有的甚至为宅基地纠纷而导致了械斗,这不仅影响了农村邻里的和睦关系,冲淡了亲情友情,而且危及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一些乡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到了不解决不行,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成因
土地信访不断增加的问题,既有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的原因,有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与政策处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群众对农村干部乱批乱划宅基地,为亲朋好友和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致使一些群众愤愤不平,随之也就产生心理“不平衡”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增加。中央不断重视和加大保护耕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等,使土地管理问题随之成为社会热点。群众想通过信访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也有想通过上访得到自己未得到利益的目的,这是信访量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
2、粗放用地、违法用地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城镇化建设和文明生态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供需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个别基层政府和一些农村干部耕地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处理好“建设”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他们无视土地部门意见,拿着所谓的上方保剑,不能从耕地保护和子孙后代的饭碗田考虑,只从眼前的利益出发,急功近利,搞以地生财,不管什么项目,效益如何,就盲目圈地上项目。且在征(占)用土地过程中,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不细致,工
作方法简单,在未做通农民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强行圈(占)土地;有的对群众所反映的征地补偿分配、人员安置等问题不重视、调处不及时,以致造成群众情绪对立,反对征地、激化了矛盾,党群干部关系趋于紧张,这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引起群众上访。
3、乡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一是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村两委主
要负责人缺乏必要的法制知识,有的甚至为法盲,加之个别乡村干部原则性不强,自私自利思想严重。在位不是为集体经济建设而谋划长远发展之路,常常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倒卖集体土地或乱批乱划宅基地,有的村干部以权谋私,借口给村干部发工资等,有持无恐地多占、扩占自家宅基地,诱发了群众性乱占、抢占宅基地现象,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混乱。二是个别乡村干部以举办公益事业为名,多以小片承包的形式变相的、大量的乱批乱划宅基地;三是有些村干部为了完成施政承诺,借修整道路、打井,或完成上级下达的所谓任务指标,突击批划宅基地;更有甚者,为了抬高宅基地标准,大搞所谓的拍卖,根本不考虑够不够批划条件,只要谁肯出钱,谁出的钱多谁就能多占地占好地;有的村动则十几亩,甚至几十亩;一收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把土地变成了村集体收入的“摇钱树”。结果是不缺少宅基地的有钱人家,又分划了新的“宅基地”,而缺少资金又急
需新划宅基地的人家长期划分不到宅基地。这一不正常现象,导致了群发性的违法抢占、乱占土地建房现象。以上这些问题的形成,虽然不很普遍,但其危害度较大,不仅诱发了群众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而且此类案件查处十分艰难。当然,也有个别信访经办人员,不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一些简单的问题解释不清楚,一些能够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群众的误解,引起上访。
二、农村土地信访问题处理对策
农村工作两大难,计划生育宅基地。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特别是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备条件和重要基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地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一手抓发展经济,一手抓耕地保护,做到两手都要硬。第一,提高思想认识,把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到保护粮食生产安全的战略高度上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耕地保护措施上首先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建立健全县、乡(镇)、村、户“四位一体”的耕地保护“链条”式工作机制,其前提是: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工作到位、目标责任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第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特别是宅基地的规划管理,这一点尤为重要。在宅基地规划管理中一是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的原则,编制和完善宅基地规划十年早知道和宅基地批划明细目录,二是处理好建房与规划的关系,并严格按照条件批划宅基地,严禁随意超高、超宽、移位、改变用途,以期解决过来农村建房规划不统一,环境不协调的问题。三是积极引导农村村民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更新投资和消费观念,增加依法用地意识。四是处理好“吃饭”和“建设”的关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控制建房用地指标。在新农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中,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安排土地利用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不得越
界桩、跨“红线”。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班了建设,要选派思想好、作风硬、办事公道有号召力的人进村两委班子,把好班子“信任度关”。二是大力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让广大群众充分享有宅基地批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好“决策权关”。三是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对村干部涉及违法用地或有以权谋私行为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处理,严厉打击,或采取组织措施,或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好“监督检察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农村干部乱批乱划宅基地行为。
3、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实行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偿使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节约资源的有效途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证明,要有效地配量土地资源离不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土地资源是稀缺不可再生的资源。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借鉴以往和外地经验,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和多余(一孩多宅)的宅基地,除依法收回集体或调剂给本村缺少宅基地的农户使用外,实行“空田挂勾”,或按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收取必要的费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实践证明对农村宅基地超标准(面积)实行有偿使用,是解决农村宅基地乱占、抢占、超占等问题的有效办法。这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其特殊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4、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土地信访排查调处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对外窗口,是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关键性工作。从我们处理土地信访工作的实践来看,要从根本上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首先针对农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将宣传重心前移到农村的角角落落,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搞好土地普法和宣传,切实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学法守法和依法用地的自觉行为。其次高度重视初访和初信,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信访协调员工作机制,发挥村级协调员能力和基层国土所作用。宅基地纠纷的引发同其他纠纷一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只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预防和制止或减少宅基地纠纷。再次对土地违法行为,要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事前防范,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工作联动机制。第一严格动态巡查制度。要突出对重点部位、敏感区域等易发地段的巡查,做到以点带面、全
面覆盖。第二严格依法行政,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一些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真正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起到教育震慑和警示作用。第三积极争取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对土地执法的支持与协作,构建国土“110”联动网络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从而为预防和减少宅基地纠纷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讯地址:邯郸市临漳县国土资源局
邮编:056600电话:0310-7862906-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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