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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计入房产原值,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我企业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土地与房子是否可以分开交?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和房产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来计算。 计税价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即房产税的政策没有变化,变化的是政策的计税依据——会计上的房产原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即新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从房产原值中分离出来,从而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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