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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自建经适房5年内禁转让 交土地收益后获
从此。
由企业遵照原购房价钱回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购房人也能够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可以参照本关照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安置经适房,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满5年的,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满5年的,但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该住房再次转让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土地收益综合价款缴纳行动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购房人可以转让,申领销售允许证时,驻津军队建设的经适房, 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不得转让。
该住房每次转让均应当遵照房屋实际买卖价钱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购买定向安置经适房的,再也不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
遵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主体根据建设投资诡计确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由区县人民政府确认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复核的家庭,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修筑回护条例》实施历史风貌修筑回护腾迁的家庭。
此外,,《关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