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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中,被告却将争议房屋过户怎么办
补充:
行政诉讼中 以发证(房产证)单位为被告 将房主列为第三人 先撤销房产证
可以房产纠纷诉讼的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来证明该房产为争议房产。
然后等房产纠纷确定该房的权属。
补充:
这种情况下 你向高院说明 他会裁定中止审理的。
等你行政诉讼撤销了该房产证(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房产证肯定会被撤销,然后房子还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你房产纠纷诉讼的被告所有。)
然后高院再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所以你现在要打行政诉讼,一便宜,二解决问题,三耗时最短。
补充:高院的中止
然后你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你 被告是房产证发放部门(房管局),将过户后的房主列为第三人
该房产证撤销后 高院的房产纠纷恢复审理。
以上为实务中的步骤。
希望LZ好运。
补充:一、你高院的案子本身就是解决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二、所以不可能再因此房产的归属问题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三、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是违法行为。
四、若要解决房管局的违法行为需提起行政诉讼。
五、等行政诉讼后,若新发房产证被撤销,房产回到原始状态(你向高院上诉时的状态)
六、若行政诉讼后,新房产证未被确认是合法的行为,新的所有着为房屋所有权人,高院的被告会依据该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你上诉的诉讼请求。
七、若为上述五之情况,高院恢复审理房产纠纷案件并最终确认房产的归属。
补充:LZ
我上面所有的已经是你这个案子的全部了。。。有空的话可以看看
PS:你现在根本不可能以现在的过户双方为被告。
因为房产是以房屋登记为准的,而且你高院的案子已经是在解决房屋纠纷了,怎么可能再去起诉现在的过户双方来解决房屋纠纷?
补充:
就撤销房产证的行政诉讼来说 出现奇迹的话才有可能败诉。。。
LZ专心高院的房屋纠纷吧
祝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