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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中,被告却将争议房屋过户怎么办

补充:

行政诉讼中  以发证(房产证)单位为被告 将房主列为第三人 先撤销房产证

可以房产纠纷诉讼的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来证明该房产为争议房产。

 

 

然后等房产纠纷确定该房的权属。

 

 

 

 

补充:

这种情况下 你向高院说明 他会裁定中止审理的。

 

等你行政诉讼撤销了该房产证(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房产证肯定会被撤销,然后房子还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你房产纠纷诉讼的被告所有。)

 

然后高院再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所以你现在要打行政诉讼,一便宜,二解决问题,三耗时最短。

补充:

高院的中止

 

然后你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你 被告是房产证发放部门(房管局),将过户后的房主列为第三人

 

该房产证撤销后  高院的房产纠纷恢复审理。

 

以上为实务中的步骤。

 

希望LZ好运。

补充:

一、你高院的案子本身就是解决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二、所以不可能再因此房产的归属问题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三、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是违法行为。

四、若要解决房管局的违法行为需提起行政诉讼。

五、等行政诉讼后,若新发房产证被撤销,房产回到原始状态(你向高院上诉时的状态)

六、若行政诉讼后,新房产证未被确认是合法的行为,新的所有着为房屋所有权人,高院的被告会依据该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你上诉的诉讼请求。

七、若为上述五之情况,高院恢复审理房产纠纷案件并最终确认房产的归属。

补充:

LZ

我上面所有的已经是你这个案子的全部了。。。有空的话可以看看

 

PS:你现在根本不可能以现在的过户双方为被告。

因为房产是以房屋登记为准的,而且你高院的案子已经是在解决房屋纠纷了,怎么可能再去起诉现在的过户双方来解决房屋纠纷?

 

 

补充:

就撤销房产证的行政诉讼来说  出现奇迹的话才有可能败诉。。。

 

LZ专心高院的房屋纠纷吧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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