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的影响

    对于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在风险范围内的变化调整,一般不会影响合同价款。但如果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并非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而是属于非正常的大幅上涨,完全超出了合理的波动范围,是合同签约双方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变化,也超出了作为成熟的、有经验的承包方可以预计的变化范围,此时如果仍然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抱着“固定价格合同不能突破”的观念,将会对承包方明显不公。

    对大多数承包方而言,没有常年法律顾问或有法律顾问,但并非专业建筑工程领域的律师,遇到上述问题,只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将目光局限在建筑工程方面的那几部法律,翻遍了也找不到法律依据,结果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事实果真如此吗?当然不是。需要提醒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领域的一个类型,仍然要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2009年5月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作为承包方是完全有法律依据请求适当调整合同价款,以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

    鉴于建筑工程领域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施工企业聘请常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转载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