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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河北xx劳务分包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其诉河北xx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参考:
一、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之规定,监理人是受建设方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单位,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除非建设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监理人违法违规验收,否则应认可监理人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其验收记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被告具备约束力。被告对原告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由于监理人是受被告委托对原告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其不具备做虚假验收的动机,验收记录比较客观。而被告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冲突,照片无法证明形成时间,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具有易变性。因此,监理人验收记录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交照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请法庭予以认可。
因是固定固定价款结算,原告不须提交工程量清单审价,被告无权请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三、原告承揽工程是分项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由被告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才能作为原告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由建设、勘察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及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是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程序,所以原告完工后由被告进行验收并非法定要求,由监理人进行验收也能证明原告完成合同工程量并且达到质量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完工合同内全部工程量,并经监理方验收合格。被告拖延不进行验收并不能作为原告没有完工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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