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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伤害事故纠纷
农村10米以下房屋建设,房东口头协议承包给一个本地经常承包农民房屋建筑土工匠王某,协商内容:王某包工不包料,人员调配,工作时间及工作安排均由王某自行指挥处理,房屋的规划、材料均由房东负责,阶段性按质、按时完成房屋工程,则房东按所完成的总工程量的80%款项结算给王某,王某自行分配,等所有工程量完成后,房东则将每阶段剩余的20%款项一次性结清给王某!同时房东答应提供免费的午餐及每人每天一包烟!口头协议达成后,王某召集五个工友一起开工;过程中一伙计杨某在一楼天面安装墙边混凝土模板时,不小心坠地,头部受伤,住院一月,花费将近30000元;于是杨某以房东作为雇主告上法庭,要求给与赔偿损失。经口述理由证据等综合一审判决:1.房东与王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2.王某在过程中只做记录及召集,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属无偿性行为,故王某与杨某等六人属于合伙人关系;3.杨某自身没做安全措施,操作失误,存在重大过失;4.王某等虽然是在当地颇有名气的房屋建筑土工匠,但均不具相应的资质,而房东仍然发包与王某,房东在选任上存在过失;综上所述,此次伤害事故赔偿责任为:王某与其他四名合伙人一起承担40%,杨某30%,房东30%; 针对此判决结果,房东为了争口气不服,上诉到中院,事由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颁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根据该条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而且在二00四年七月二日发布的建设部第127号令明确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996年7月17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说明在村镇从事建筑工作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即资质。所以房主选任无资质的施工队和个体工匠承建农村低层住宅也就没有选任过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中得到了印证。在该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该条中的“优先承接”里面的“优先”指的是有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工匠相对于无资质的处于优先的位置,而并不禁止无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工匠对农村低层住宅的施工。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根据农村极少有具备资质的个体工匠的现状,要求房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也是不现实的,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因此,农民选任无资质的包工头或施工队建造个人房屋,完全合理合法,并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 房主建造房屋对定作也不具有过失,同时房主也没有指示上的过失,那么,房主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中院开庭只有十五分钟,让各方简要口述,过程中一审原告杨某及王某均认定房东是雇主;而房东则认为不属于雇佣关系,而是一审判决所描述的承揽合同关系;就简单的几句话休庭,最后二审判决下来以证据不足等理由裁定房东属于雇主,王某、杨某等属于雇员,房东承担70%责任,杨某承担30%,而王某则不需要承认任何责任。 针对此种裁定结果,房东不服,何谓雇佣合同?何谓承揽合同?此种裁定是否强奸法律?藐视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性?或是忽悠百姓?难得其解?寻求明白人指点明白理,准备申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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