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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依 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牐牷峒迫嗽庇星翱钏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种 类 罚款 吊销从业资格
处罚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无
承办处(科)室 会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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