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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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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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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民主管理内部事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则;
  2、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人选;
  3、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方案;
  4、决定变更合伙人或合伙所的终止;
  5、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
  6、决定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7、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有必要决定的其他事宜。
  (三)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并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1、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制度;
  2、律师和行政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3、律师和行政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4、律师被投拆的查处和外部监督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6、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7、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8、律师事务所基金提留(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执业培训等基金)制度;
  9、律师和行政工作人员酬金分配制度;
  10、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
  11、律师收结案审批登记和集体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制度;
  12、档案管理制度;
  13、律师事务所公章、公物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
  14、定期报表和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制度;
  15、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负责执行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可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律师所合伙人会议决定,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并明确各自职责,协助主任分管所内事务。
  (六)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设一名行政主管人员协助主任管理所内行政事务。
  (七)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发展需要招聘律师、行政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
     招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招聘律师的聘用期从申报律师执业证或申报转所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两年,其《律师资格证》原件应交主管司法局保管。
  招聘行政工作人员的聘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但应在招聘或解聘七日内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八)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领导。
  (九)律师事务所的违法执业行为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本规定分别由江门市司法局或市(区)司法局视情节给予处理,处理办法分为书面告诫、责令检讨,并可同时通报批评。
  (十)年内,执业律师13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其中有执业律师3人次受到《江门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暂行规定》中的处理的,由主管司法局责令该律师所主任检讨,并给予该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
  执业律师12名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其中有执业律师2人次受到《江门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暂行规定》中的处理的,由主管司法局责令该律师所主任检讨,给予该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
  (十一)律师事务所被省司法厅予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或者一年内有2名以上执业律师被停业处罚的,由江门市司法局对该所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登报曝光。
  (十二)律师事务所收到本所律师被投拆的信件,本应自行处理而不处理的,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催办的投拆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及时上报查处结果的,由主管司法局或江门市司法局给予该所主任书面告诫处理。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违法执业行为采取隐瞒、包庇的,由主管司法局责令该所主任检讨。
  (十三)律师事务所受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重新推选或者撤换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十四)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有违法执业重大嫌疑的律师可临时收存其执业证,不指派承办律师业务。
  (十五)律师事务所除执业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单独办案。协助律师办案的人员,在法律文书中不得以“法律工作者”或“实习律师”名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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