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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律师会见律师起诉公安局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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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律师会见律师起诉公安局获胜作者:戴竹叶 时间:2012-10-05 查看(314) 评论(0)
来源: 长沙律师网 作者:郑贴侨摘录 发表日期: 2012-10-5 8:28:11 阅读次数: 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某律师事务所诉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县公安局看守所。11月16日,李某家属邓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某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刘某从11月16日起多次到某县公安局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提交了委托协议,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和律师执业证,看守所在查验了上述证件后,均以李某案“涉黑”,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而未安排会见。刘某因此花去交通费144元,住宿费30元。某律师事务所以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诉称,某县公安局不安排律师刘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剥夺了原告指派律师的法定会见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不安排原告指派律师刘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274元;(3)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1天计550元;(4)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某省某县公安局辩称:(1)我局未安排原告指派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依法办事。李某是公安部公刑『2002 ]1845号通报的第十一批挂牌督办的以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第1款(6)项、第10条,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3条第1款(2)项(5)目、(3)项(6)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该案属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我局未安排律师会见,并作出解释是正确的。(2)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看守所许可或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我局未安排原告指派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如果律师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3)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体是受委托的律师,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所以,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其法定职责。被告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在查验了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某所提交的委托协议、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函后,未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的《规定》安排律师刘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其不作为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损失应予适当赔偿。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
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虽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该案案情及案件性质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的会见权虽然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但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则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因为该行为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律师,它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对律师而言,该行为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此,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受委托的律师刘某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示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因此,某律师事务所与某县公安局不许可律师刘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被告提出李某案属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1)项、第56条第1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判决如下:一、确认某县公安局不许可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由某县公安局赔偿某律师事务所损失174元。三、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