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类型举例
匿名 2009-12-1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类型举例答案
35
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发现有关行政法规违法或不适当,则( )。
A.应该不适用该行政法规,而应直接适用法律
B.有权宣布该行政法规无效
C.可以撤销或改变该行政法规
D.必须撤销或改变该行政法规
2.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相对一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则()。
A.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复议而不能起诉
C.由当事人选择或复议或起诉,如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起诉
D.必须先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何种机关颁布,属何种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C.基本法律D.行政规章E.行政法规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性质不同,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点,表现在:()。
A.都是解决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争议
B.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三方性”
C.在行政争讼法律关系中,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D.都要通过特定的机构与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并都强调程序上的公正性
二、填空题(本题答在空格内)
1.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被告。
三、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
2.行政侵权赔偿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成立的必备条件。
五、论述题
论述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满意答案
热心问友 2009-12-3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有些地方随意限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扩大了受案范围:
第一,可诉行为从法律行为扩大到准法律行为;
第二,可诉行为从单方行为扩大到双方行为;
第三,可诉行为从行政机关的行为扩大到所有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
第四,可诉行为从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扩大到除涉及政治权利以外的所有权利的行为;
第五,可诉的行政不作为扩大到了除涉及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所有不作为
+1 已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