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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报道曹小寅律师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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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报道曹小寅律师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05-30 13:55:11)

标签: 杂谈

新闻媒体报道曹小寅律师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联盟动态  加入时间:2010-11-24 12:28:22  cuiwu  点击:190

我问你爱我有多深 房子加名字代表你的心

 

  2010年11月23日10:38  南京晨报

 

    最高法院1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婚房的一番意见,最近成了南京城办公室中,尤其是不少年轻人的热门话题,争议不断。而记者调查发现,“婚前买房,婚后该不该加另一半名字”竟成了最近不少情侣闹矛盾,乃至分手的“导火线”。

 

 

  法律人士:

 

  不要太慌张,你的还是你的

 

  《意见稿》中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可能意味着一个方向的转变。”江苏省崔武律师事务所的曹小寅律师分析说,《意见稿》这一条,就意味着,今后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寅律师表示,此前的婚姻法中,《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他补充说:“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此外,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法律界普遍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回《意见稿》的这一条,一旦成稿,代表着一种方向。是说今后不会有此前婚姻法中对房产纠纷的那么多细分,婚前购买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办的房产证,都归购买人自己所有。如果有离婚纠纷,也大多定性为个人财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进一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买的是期房,结婚后才登记、领用房产证。而最高院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并签了合同,即使结婚后才把产权登记到支付方名下,也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例一女孩:爱我就该加上我名字

 

 

  在最近办公室的讨论中,虽然很多恩爱夫妻表示,自己不会因为对方房产不加名字而感情破裂。

 

  “他根本就不爱我,只爱他自己,爱他的爸妈。”上周刚协议离婚的周小姐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虽然跟老公在大学恋爱三年,毕业2年后,小两口在去年大摆婚宴。之前一个月,老公家出首付,在河西买了新房,“我妈妈提出他应该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但是他老妈不肯。”之后,两人新婚、蜜月,一直心中存了疙瘩,《意见稿》出来后,她又跟老公暗示加名字的事情,但是,对方迟迟没有动向。最近一次为家庭琐事吵架后,小周突然觉得“心灰意冷,在这样一个跟自己没一丝关系的房子里生活,跟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度过下半生?”思想斗争了一宿,她随即提出离婚,理由很简单:“不加名字,代表你根本不是真的爱我。”

 

 

  案例二

 

  新婚当晚为不加名字闹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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