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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约“一起走” “负能量”通道当切断
新华社长沙5月31日专电题:网络相约“一起走” “负能量”通道当切断 新华社记者谭畅 近日,3名网友相约到长沙自杀,幸得民警及时介入,自杀者的生命得到挽救。记者调查发现,通过互联网组织的集体自杀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在一些论坛、社交群里,“一起走”之类的厌世表述随处可见。 专家分析认为,网络相约自杀行为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社会问题。社会、家庭及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联动,多管齐下加强对网络的管理以及悲观厌世者的心理干预,挽留住他们想“走”的脚步。 三名网友相约长沙自杀获救 5月下旬,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在星沙某地有人相约自杀。接到报警后,星沙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该地点进行寻找。经过仔细排查,警方在可能的事发区域锁定了一家宾馆。 该宾馆负责人确认,宾馆内有3名年轻男子3天前入住,当时在宾馆四楼还有2名男子未退房。民警来到2名男子居住的房间外,敲门无人应答后破门而入。此时,房间内窗户紧闭,1名男子躺在靠窗的床上,另1名男子躺在地上,两人均呼吸微弱、无意识、嘴角有呕吐残留物。民警迅速将2名男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副所长阳军介绍,尝试自杀的2人对自己的现状不满,厌世,且都有抑郁方面的疾病。2人通过网络结识了1名有相同情况的网友,3人相约在长沙县一处宾馆自杀。其中的1人改变主意离开,并透露了另2人自杀的地点。 事发后,长沙县警方安排8名专职人员对获救者进行24小时看护,并安排派出所的心理咨询师对两人进行心理疏导。目前,2人均已脱离生命危险,并在家人的陪伴下离开了长沙。警方已经要求两名自杀者的家人带他们及时就医,解决抑郁心理的负面影响。 阳军告诉记者,此事件中先期退出的长沙男子虽有邀约行为,但因及时透露了自杀地点,“没有见死不救,没有触犯法律”已回到家中。 就网络相约自杀发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咨询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甘元春。他认为,如果网络自杀的发起人是在寻找一起自杀的同伴,相约自杀,没有任何教唆、唆使他人自杀的行为,那么网络自杀发起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就只有在相约自杀的同伴自杀死亡,而发起者未死的情况下才会存在。 而如果未死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或者工具、场所等便利的条件帮助相约自杀的同伴自杀,未死者的行为就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尽管他自己没有直接实施杀他人的行为,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论坛和社交群邀人“一起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网络与他人交流自杀方式,相互鼓动,并策划集体自杀的事件屡有发生。在广州、武汉、杭州、淮南等地都发生过网络相约自杀的事件,多条年轻的生命因此逝去。 记者找到了让长沙自杀事件中3人相识的论坛。令人意外的是,其中一名自杀者在被救后马上来这里发帖,责怪“组织人”报警,并称要继续找人“准备上路”。“组织人”则回应称,自己在父母的劝说下放弃了自杀念头,要对方换位想想。 在上述两人经常逛的几个论坛里,类似“一起走”“一起上路”这样的厌世表述随处可见。据观察,一些明确组织自杀的帖子会被管理员及时删除。尽管如此,还是有人通过同音字、隐晦表述等方式表达出自杀意愿,并留下联系方式,甚至建立社交群寻找“同路人”。 经过搜索,记者轻易加入了几个自杀社交群。这些群里探讨的内容比论坛上更直白。有人直接邀请他人“一起上路”;有人在群里讨论哪种自杀方式痛苦小;还有人讨论如何准备工具,并附上了相关工具的网购地址。 记者向某网络运营商的在线客服举报这些组织自杀的内容。对方回应称,网上信息量太大,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如果发现有相约自杀的内容,建议记者报警。阳军也向记者确认,警方一般会通过网监部门对网络上的一些不良信息进行监控和处理。 甘元春律师认为,如果一个论坛就是为直接提供相约自杀、帮助他人自杀、教唆自杀等具体危险内容而存在,显然这种论坛的运营商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甚至于相关责任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而,对于只起信息传输“通道”作用的网络运营商而言,它只是一个技术提供者,与“网络相约自杀”这一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服务商负有事后被动审查、监管社区群聊信息的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多方联动切断“负能量”传递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