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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媒体报道之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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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媒体报道之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点评 (2011-08-29 16:19:19)
标签: 杂谈
2011年8月13日《武汉晨报》:《最高法:父母给儿买房儿媳没份》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李冀
最高法:父母给儿买房儿媳没份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份共有
“小三”索“分手费”不予支持,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这项“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司法解释,你是支持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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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解释共有19条,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关于“小三”
“小三”索分手费不予支持
解释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对此,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坚持以下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传统的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但他强调,不同案件可以按照不同原则来处理。
亲子鉴定
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解释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孙军工说,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关于生育
妻堕胎不侵犯夫生育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债务
夫举债想让妻还须拿证据
解释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据新华社电)
记者李冀
在设计院工作的张某三年前在超市结识了某商场的收银员李某,并对其产生好感,在跟李某交往了一年之后遂与李某于2009年元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09年5月,张某的父母为其在沌口开发区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
而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暴力。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殴打,于2011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就婚后的房屋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解答】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飞分析,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婚后的这套房产属于男方张某个人的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某男与赵某女均为某国企员工,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婚后生活期间,王某发现半夜赵某总是会背着他接听电话,并且频频出差,厂里到处散布着赵某勾三搭四的消息。2007年元月,赵某生下一子王小某。
王某发现,王小某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起初他还觉得是自己多心了。2011年元月,本来打算出差5天的王某,因为有事临时提前回家了。回到家后,王某竟然看到同事陈某出现在自己家中,妻子便向王某摊牌,其与陈某已保持同居关系三年了。
最让王某无法接受的是,妻子竟然坦白说孩子并不是王某亲生的,而是其与陈某生的,于是三人便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过错,且孩子并不是王某亲生的,陈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1年2月,王某拿着三人的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但是妻子赵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并反复强调王小某为王某的亲生儿子。
【律师解答】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飞分析,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妻子赵某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王小某是其与王某亲生的,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以依法认定王小某与王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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