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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
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约定,守约方该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类似的问题,很多人都会遇到,明明对方违约了,但苦于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而不知所措。其实如果换一种思路,可能就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在合同领域,“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既然合同里没有约定,那么就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有一系列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中比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