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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律师:轮候查封与多个债权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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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工程律师:轮候查封与多个债权的受偿顺序 (2012-09-27 12:00:48)

分类: 建筑工程

   深圳建筑施工工程律师团首席律师——权律师,联系电话:1598986585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司法厅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64785,执业机构: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0755-82033288,信箱投递:372251072@qq.com,  :3722510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商务大厦19楼,建筑房地产专业10年以上经历,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形成了以法律顾问为主的非诉讼业务及以房地产、建筑、房屋买卖纠纷为主的诉讼业务相结合的专业发展方向。

 

 

 

轮候查封与多个债权的受偿顺序
2012-3-20 23:02:57


轮候查封与多个金钱债权的执行顺序(?ArticleID=212)

在多个金钱债权情况下,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按何种顺序进行受偿呢?

第一,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不是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采取的执行顺序不同。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执行若干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若干规定》第88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执行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四、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如果获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人查封而无法受偿的情况下,应该申请企业破产,以达到按比例受偿的目的。

 

 

 轮侯查封中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id=50)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及问题的引出

A因民间借贷(普通债权)纠纷将B(自然人)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同时,A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B两处房产;嗣后,B因另一起民间借贷(普通债权)纠纷被C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C依法申请法院对B两处房产“轮侯查封”。现两个案子皆已结案,判决文书也已生效。A依法向绍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所查封的B两处房产,事后,C就判决书所认定的债权亦向法院申请,请求按债权比例参与B两处房产的分配。A立即提出异议,认为A依法应就B两处房产先顺序受偿。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执行案件中,C的执行措施尚未生效,且A所申请的查封措施早于C,因此,A的债权应依法先予受偿,C只能就A受偿后的剩余价值得到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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