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工程质量纠纷问题探析

工程质量纠纷问题探析

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李乔

 

建筑物具有不同与其他商品的稳定特性,对建筑行业而言,质量可谓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点,是建筑工程的灵魂。《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且通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先决条件。

在实务中,工程质量纠纷往往伴随着工程款纠纷而发生,建设单位常将质量问题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届满后也会因质量问题产生大量的纠纷。如何解决这些环节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呢?笔者将在下文中通过对产生质量问题的各阶段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纠纷的办法。

一、哪些阶段会产生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纠纷主要出现在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施工过程中;第二、竣工验收过程中;第三,保修期内;第四,保修期届满以后。

先说第一阶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尚未完成,没有进入实质性的验收阶段,因此这一时期的质量问题难以集中发现,一般很少发生质量纠纷,但是在施工进行到一定阶段时,能够发现一些明显的质量缺陷,如果发承包双方不能对质量问题达成一致,便会产生纠纷。

第二阶段,竣工验收过程中,这是工程质量问题能够集中发现的阶段,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可见,竣工验收关键是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进行的检验,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那么,施工单位向建设方请求支付工程款,建设方则可以以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的理由,拒绝支付,直至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后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第三阶段,保修期内,首先需明确的是,保修期是由发承包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或另行单独签订的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的,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承包双方往往会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第四阶段,保修期届满后,施工单位将不再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但是,根据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对上述工程,施工单位需对其质量问题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一阶段也时常会出现纠纷。

二、 在工程款纠纷中,就质量问题进行抗辩还是反诉?

施工单位作为原告起诉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是提出反诉还是主张抗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种情形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法》279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建设单位不得再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设单位需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种情形为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经过修复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会得到支持,也就是说工程质量不合格,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此时,建设单位可以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种情形较为特殊,即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施工单位对此承担的质量责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根据《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不得以使用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另一部分为发包人未使用的部分,建设单位可以就质量问题进行抗辩。

还有一种例外情形,施工单位有证据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也有证据证明竣工验收不合格,此时需建设单位一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提起反诉。

三、可能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以下各方: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