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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文摘/案例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26 14:12:24 来源于:tongtong.1cnlaws.com 作者:曾镜同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XX饲料厂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X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莫某,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镜同,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某驾驶上诉人单位给其配备的两轮摩托车从乡下开展业务返回合浦县城住地的途中与一手扶拖拉机相撞受伤属工伤。上诉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上诉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上级未出台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刘某某同志因工负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人是在晚上9时许搭客返回县城途中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其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上诉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上诉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上级未出台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违反法定等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第三人不属于因工负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安部门未认定第三人违反治安管理,更没有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人刘某某的代理律师曾镜同称:虽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出台有关个体工商户参加工商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但个体工商户参不参加工伤保险、何时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和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并无关联,它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它只是涉及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支付这一问题;上诉人认为第三人是在搭客返回县城途中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只是其主观臆断,凭空猜测,它没能举出任何证据;违反不违反治安管理,只能以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作为依据,交警部门虽然认定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至今为止,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都没有对第三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怎么能认定第三人违反治安管理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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