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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依“新婚姻法解释三”首起房屋加名第一案的各种质疑作者:谭小辉 时间:2011-12-20 查看(73) 评论(0)
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须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的才能是子女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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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提到: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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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确把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父母出资”,它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只付首付,或首付和部分房款,其余贷款由夫妻还的,司法解释并无规定。所以,即使是男方母亲给的首付款也应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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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
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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