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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地铁施工反诉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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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地铁施工反诉案代理词 (2011-05-03 15:25:04)

标签: 杂谈 分类: 建筑工程

 备注:本律师代理此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后完胜.反让原告赔付我委托人100多万人民币,包括违约金10万元.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将全部的执行款\违约金\罚息全部执行到位. 专业方向:建筑工程专业领域10多年专业经验,10年磨剑。权律师:15989865857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我们担任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公司”)诉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劳务分包款拖欠纠纷一案(案号:【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号)本诉、反诉之代理人。现该案庭审已经结束,代理人特提出本代理词。

 

一、本案*安公司劳务分包的地下连续墙属于隐蔽工程,在建筑施工完工后表面看不到施工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等土方开挖下一个工序才可以发现质量问题缺陷。

地下连续墙施工是利用挖槽机械,借助于泥浆的护壁作用,在地下挖出窄而深的沟槽,并在其内浇注适当的材料而形成一道具有防渗(水)、挡土和承重功能的连续地下墙体。因墙体在地底下,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工序要求,必须等土方开挖,才能知道墙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对于质量要求的标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5”条要求: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质量约定以及国家、行业的规定,达到验收合格率为100%.其中:1、侵限:严禁侵入车站结构主题内或围护结构位移过大造成车站主体结构墙壁过厚;对侵入车站主体结构部分由*安公司负责修复处理;2、漏水:连续墙止水,确保土方开挖中不得出现漏水和大面积渗水,如有发生,*安该必须无条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修复,并承担由此给铁**局造成的损失。3、压顶粱预埋:其他质量包括预埋件必须达到100%的合格率。

因此,本地下连续墙需等土方开挖见底后才可以判断是否完全符合质量要求。

 

二、需要强调的是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双方在2009年4月结算中预留的本诉质量保证金就专门用于质量保证(详见原告提交的“工程计算书”及其附件);事实上因*安公司拒不配合下,本工程没有经过验收,截止案发时该工程仍在施工中,主体结构还没有完工。

2009年5月,我司考虑因其工期严重滞后近6个多月,为保证工程工期不得已迁就*安公司,而*安公司却乘机在多卡、多拿、多要我司的工程变更款及机械维修款,为促使其完成剩余的四副连续墙施工,我司多次让步,但是我司在权利期限内保留对其提起索赔诉讼的权利。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5、19条以及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还要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承担质量保证的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工程还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保证期限内。为此,双方在2009年4月结算中预留了本诉中涉案的质量保证金。

随着土方的下挖,地下连续墙出现严重的侵限、漏水问题,严重阻碍了工程进度。2009年9月,应深圳地铁四川铁科建监理公司在场监督下,我司通知*安公司项目经理朱鲁明到工地现场查看质量问题,并要求其修复侵限、漏水问题(详见证据32),但其拒不配合完成。因此前*安公司不服从我司管理,双方曾经在2009年4月发生过打架事件,双方关系比较僵,*安公司更是态度恶劣拒不配合修复解决,导致本工程没有办法进行初步验收。另,截止案发时主体结构还没有完工,该工程仍在施工中,本工程不可能交付业主实际使用。

 

三、土方开挖后,地下连续墙出现有侵限、漏水、压顶粱错误预埋或没有预埋等3个严重的质量问题;

1、侵限。2009年8月检查侧墙侵限情况,经检查,反诉人以及监理单位发现有100mm~200mm不等的侵限情况。2009年11月又检查南侧(A区)5-4轴处侵限尺寸较大(厚度超过300mm),同时面积较大,监理公司和反诉人以及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多次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方案,最后反诉人通过凿除连续墙,割断连续墙钢筋凿除到位后再接,加强侧墙钢筋的方式处理侵限问题。(详见证据1—4,09年的《监理工作联系单》,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会议纪要《5号线宝安中心站地下连续墙侵限处理方案专替讨论会议》以及《深圳地铁一号线续建工程土建六标段第129次工地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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