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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此规定,当事人有以上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时,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诚然,有以上情形时,必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时,是否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实际情况是,即使没有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从轻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而且从效果看,确实为法律的顺利有效执行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非法定条件下也可以根据案情的主客观情况实行从轻处罚。

  那么,在非法定条件下是否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实施减轻处罚?这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还不多见。因为,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观念在整个执法层面上形成了较统一的指导思想,几乎没有能够提出异议的空间。但是笔者认为,在非法定条件下依然可以根据案情实施减轻行政处罚。因为,在同一法定条件下,从轻处罚的实施并没有局限在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实行,更多地是从案情考虑而实施处罚。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有两种解释的“惯例”,既然在非法定条件下可以实行从轻处罚,那么在非法定条件下也应该可以实施减轻处罚。

  在非法定条件下实施减轻行政处罚应注意些什么?首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否完整统一,主观方面的因素对客观方面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还是非决定性的,特别是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危害程度的大小,决定实施减轻处罚的程度。其次,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结果、程序和情节,向执法机关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通过规范程序来解决。第三,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规范,完善执法机制,以利于基层执法人员更加规范、合理地执法,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商局

  黄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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