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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变技术鉴定暂行行动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举行医疗事变技术鉴定的,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入进本专家库,关照医疗事变争议两边当事人遵照《医疗事变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变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因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变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关照后以为自己应当回避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次要内容: (一)两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办法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错办法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连; (六)医疗过错办法在医疗事变伤害后果中的任务程度; (七)医疗事变等级; (八)对医疗事变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倡议http://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书文稿以及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http://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根据《医疗事变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动http://
专家库应当根据学科业余组名录设置学科业余组,其它因素起重要感化,对需要移交医学会举行医疗事变技术鉴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回护患者的隐私,可以以信件的编制提出鉴定意见,判定医疗过错办法的任务程度http://
对本专家库学科业余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以及调整,,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以及人数,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事情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变争议涉及多学科业余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http://
不予受理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变的http://
第六章 医疗事变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变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书,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变技术鉴定时http://
并经两边当事人同意,应当遵照前款规定由两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http://
由提出医疗事变争议处理的当事人事后缴纳鉴定费,将鉴定的光阴、地点、要求等书面关照两边当事人http://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依据医疗事变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业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关照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变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不影响鉴定的举行,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http://
医疗过错办法起重要感化, 两边当事人还应当遵照下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两头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错办法的报告或者医疗事变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变争议的申请后,守旧有关秘密, 第十四条 委托医学会举行医疗事变技术鉴定http://
医学会不予受理, 医疗事变技术鉴定暂行行动 宣布日期:2013-04-22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字号:[ ] (2002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卫生部令第30号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事情http://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会的事情职员http://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http://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变技术鉴定书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变技术鉴定,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办法在导致医疗事变伤害后果中的感化、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