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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继承纠纷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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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遗产继承纠纷案例汇总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下面是关于房产遗产继承相关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起房屋遗产纠纷案例

  王某有一处178平方的房契,王某有五个孩子,王某的大儿子跟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王某99年病逝世,王某妻子于00年逝世,大儿子06年逝世.王某的房屋是大儿子自己用钱盖的,只是房契的名字是王某的,并且房子是王某的几个孩子分家后两年才盖的,分家的时候这块地还没有出现.问现在该如何分配这块地,遗产的分割的界线是在按现在分配,还是按王某死后的继承权来分。»全文

    ●遗产未经分割仍应视为继承人共有

  [案情]

  廖甲父亲早年被廖乙和廖丙的父母亲廖丁夫妻收养为子,一家人曾共同生活居住于龙南县某社区的三间房屋内。解放前夕,廖甲父亲离开外迁他乡,廖丙也因参加工作离开。1952年土改时,廖甲父亲已死亡,上述共同居住过的三间房屋被确权给廖丁夫妻及廖乙三人共同共有,并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嗣后,廖丁夫妻先后死亡。1993年政府对村民地籍公告进行登记,于同年7月10日签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上述三间房屋确权给廖乙一人所有。2006年8月廖甲欲回祖居居住遭廖乙阻拦,遂诉之法院。»全文

    ●公证继承房产 私自出卖无效

  【案情简介】

  X女士与Z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Z先生父、母分别于1999年、2000年去世后,留下南京市玄武区房产一处。2003年11月Z先生和姐姐Z女士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Z女士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Z先生一人继承。Z先生据此公证书于2003年12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Z先生在未告知X女士的情况下,与小Z(Z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子)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产过户给小Z。2007年X女士得知此事后向Z先生提出异议,经他人调解,Z先生于2007年9月给X女士写下75000元欠条一份。另,自2003年起Z先生夫妻每年给付Z女士2000元,给付10年,共计20000元(至2007年已给付10000元)。

  2007年12月,X女士将Z先生父子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全文

  ●关于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一、案情

  被继承人陈XX(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与丈夫殷XX(一九一四年出生)在一九四九年前,按照传统习惯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俩共生育了以下五个子女:长女殷XX,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次女殷XX,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出生;三子殷XX,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四女殷XX,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九日出生;五女殷XX,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病死亡。»全文

  ●继承房产是否要交遗产税

  个案:

  阿婆80多岁,不久前老伴离世后,便和唯一的儿子相依为命。阿婆在老伴去世后继承了老伴的房产。近来,阿婆听一些中介人员对她说,必须要在离世前把房子转给儿子,否则在阿婆百年之后,她的儿子就要为这套房子支付一大笔的遗产税。听到这一说法后,年迈的阿婆便开始到处询问。»全文

  ●是继承纠纷还是共同共有纠纷

  【案情】

  张某系杭州滨江人士,有3位妻子,均未在民政局或者政府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有8位子女,于1930至1942年期间与李某生育4位女儿,于1953年至1958年期间与王某生育2男2女。李某及其4位女儿在20世纪50年代即因异地安家工作生活的原因离开张某,此后与张某、王某及其子女几乎无联系。张某于解放初在滨江某街道取得20间平房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后因经济困难、年久失修以及政府收回等原因,现存平房9间。1983年,张某去世,加上80年代土地改革,张某名下土地和房屋由王某继承,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李某去世。2001年,该房屋被杭州某房屋鉴定所鉴定为危房。2002年,王某去世,其名下土地和房屋由王某4位子女继承,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经产权人一致同意,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某的4位子女及其各自的配偶共同所有。2008年遭遇百年一遇的雪灾后,处于安全的考虑,房屋产权人出资50余万元对房屋进行拆除翻建。2010年8月,李某的4位女儿(以下简称原告)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原告将案由“继承纠纷”变更为“共同共有纠纷”,并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张某名下房屋及附属空地(价值约350万元)归原告与王某的4位子女(以下简称被告)共同所有并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委托本所邱华、黄亮律师代理诉讼。在接受代理后,被告申请追究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并获法院准许。»全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全文

    ■相关知识:

  ●如何对待房产遗产继承纠纷

  张利三岁母亲病故,父亲张鸣服刑,张利被送与邻居田放收养。张利的父亲张鸣刑满后与丧夫携女的于美结婚,三十年后张鸣病逝,张鸣送给田放收养的、现已成人的张利,要求与张鸣的继女——于美的亲生女儿于晓燕以同等身份,继承张鸣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于晓燕不同意因此发生纠纷,张利诉讼到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所以说,如果张利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能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房产,不具有与于晓燕相等同的继承权。据此,张利的主张没得到法院的支持。»全文

■相关链接:

●房产遗产继承手续

●房产遗产继承是否要交遗产税

●房产遗产继承的公证

●房产遗产继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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