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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残 失地农民按城标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失地农民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受害人金某依法获赔175848.09元。

  2012年7月10日20时,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建新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横过公路行人即金某相撞,造成金某受伤住院119天,花费医疗费合计45791.30元。本起事故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金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一处Ⅷ(八)级伤残,一处Ⅹ(十)级伤残。另查明,金某系霍邱县某村失地农民。肇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金某虽系农民,但承包耕地已被国家征收,其相关损失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由金某、周某分别按照20%、80%的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祝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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