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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

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侵扰医疗机构以及调解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视为调解不可,并将会诊或者会谈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支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支属配合对现场什物及相关病历资料举行封存以及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行动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施行,和不甘愿许可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可的,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事情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人为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解决。

第五章 保险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凌辱、中伤、威胁、殴打纠纷调解职员,结合实际, 违反本行动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监督管理,劝阻两边过激办法;对劝阻无效的, 州里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第六章 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以及诊治的; (三)隐匿、编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遵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的; (五)未遵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支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遵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出现重大医疗过错或经鉴定构成医疗事变的; (九)其它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办法,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截止,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凌辱、中伤、威胁、殴打医务职员,不予受理, 个事情日内,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防止局势扩大,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应当严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但 15 个事情日内未申请鉴定的。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分别向两边当事人懂得相关情况,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行为中。

或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争议行政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或不按时到场、半途退场的; (三)已经医调会在规定光阴内三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医调会受理后,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共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以及机构做好调查取证事情,应当遵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对不甘愿许可自行协商或者自行协商不可的,应当积极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事情,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四章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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